第73211059号“香奈公主XINNAI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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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3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强华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强华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211059号“香奈公主XINNA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奈公主XINNAIM”指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瓷砖”等商品上。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钱包、皮夹子、服装”等商品上的“CHANEL”、“香奈儿”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致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损害异议人的字号权。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1059号“香奈公主XINNAI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