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5154号“亖亚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润平
  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润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05154号“亖亚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亖亚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纱布(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67247号“亚朵”、第18900854号“亚朵裸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毡;纺织品毛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亚朵”,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5154号“亖亚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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