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6831号“云饺先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3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库岛(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贤道
  异议人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贤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016831号“云饺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饺先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谷类制品;面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99431号“袁记云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饺子皮;(意大利式)方形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90163号“云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意大利式)方形饺;俄式肉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米饭;卷饼;饺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云饺”,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6831号“云饺先生”商标在“包子;米饭;卷饼;饺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