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7853号“杨子雨”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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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世芝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世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47853号“杨子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杨子雨”指定使用于第2类、第6类、第20类、第24类、第27类、第35类、第37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于上述类别上的商品和服务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138号“扬子及图”、第592953号“扬子及图”、第680584号“扬子及图”、第1923125号“扬子及图”、第9646800号“扬子及图”、第169876号“扬子YANGZI及图”、第774751号“扬子及图”、第63310481号“扬子及图”、第67551521号“扬子”、第67416705号“扬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1类“电灯泡”、第37类“办公机械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第40类“牙科技师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0303号“扬子及图”、第678621号“扬子及图”、第3150333号“扬子及图”、第66022385号“扬子”、第40606472号“扬子及图”、第63302694号“扬子及图”、第71237283号“扬子”、第3150321号“扬子及图”、第63300009号“扬子”、第69425965号“扬子”、第775628号“扬子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类“染料”、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第20类“床垫”、第24类“布”、第27类“地毯”、第37类“建筑”、第40类“金属铸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板用染色剂;颜料;油漆;木材涂料(油漆);油漆黏合剂;木地板面漆;工艺品漆;地板保护清漆;木材防腐剂;天然树脂;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金属百叶窗;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制窗锁;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家具;书柜;茶几;双人沙发;非金属折梯;装饰用木条;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窗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窗帘布;装饰织品;纺织品制过滤材料;帘子布;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壁纸;地毯;浴室地毯;垫席;浴室防滑垫;地垫;墙纸;纺织品制墙纸;软木制墙纸;纸制墙壁覆盖材料;安装门窗;木地板安装;防锈;层压;材料刨削处理;金属处理;空气净化;纺织品精加工;浴室镜”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7853号“杨子雨”商标在“地板用染色剂;颜料;油漆;木材涂料(油漆);油漆黏合剂;木地板面漆;工艺品漆;地板保护清漆;木材防腐剂;天然树脂;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金属百叶窗;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制窗锁;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家具;书柜;茶几;双人沙发;非金属折梯;装饰用木条;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窗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窗帘布;装饰织品;纺织品制过滤材料;帘子布;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壁纸;地毯;浴室地毯;垫席;浴室防滑垫;地垫;墙纸;纺织品制墙纸;软木制墙纸;纸制墙壁覆盖材料;安装门窗;木地板安装;防锈;层压;材料刨削处理;金属处理;空气净化;纺织品精加工;浴室镜”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