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68800A号“多宝米村拌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河南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大板米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登强对被异议人北京大板米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968800A号“多宝米村拌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宝米村拌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备办宴席”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335640号“米村拌饭”、第70107571号“米村拌饭及图”、第20699102号、第26495564号“米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快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米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8800A号“多宝米村拌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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