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9271号“完美记忆WANMEIJIY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坤
  异议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819271号“完美记忆WANMEIJIY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记忆WANMEIJIY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网站设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26598号、第41791033号“完美日记 PERFECT DIAR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9271号“完美记忆WANMEIJIY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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