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072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萝媛皮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萝媛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0072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背包;公文包;手提包;旅行包;旅行箱;钱包(钱夹);手杖;宠物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94121号“图形”,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234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手杖;宠物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72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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