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962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野兔(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野兔(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9962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投标报价;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虽然可以证明其对“小兔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作品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962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