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1378号“SCANA-XTRONIC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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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梅森(江苏)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杰星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森(江苏)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杰星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1378号“SCANA-XTRONI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ANA-XTRONICA”指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第9类“测量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遥控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71815号“SCAN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液压蓄能器(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3998481号“SCANA MARINE”商标、在先申请的第74003020号“SCANA”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9类“遥控遥测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1378号“SCANA-XTRONIC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