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53710号“泰象水妈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4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佳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钟锦清
异议人宜佳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锦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53710号“泰象水妈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象水妈妈”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40996号、第48840639号“水妈妈”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水妈妈”,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53710号“泰象水妈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