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67177号“六渡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6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宝黛魅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宝弘艺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宝黛魅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宝弘艺首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67177号“六渡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渡桥”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金刚石;珠宝首饰;珍珠(珠宝);表;宠物用首饰”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门店照片、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于“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在先将“六渡桥”作为商标使用,且经过宣传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属相同行业,营业地址邻近,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于第14类相同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此种情形难谓巧合。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67177号“六渡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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