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08066号“莱纳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3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莱纳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莱纳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08066号“莱纳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纳福”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6652号、第1462465号“纳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纳福”,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8066号“莱纳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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