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3533号“SAUCEMOT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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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米尔克曼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永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尔克曼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永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93533号“SAUCEMO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UCEMO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支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的第G1652841号“SAUCEMOT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内部悬挂一次性酱汁容器用非金属托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3533号“SAUCEMOT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