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69916号“金麦百合”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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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2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省韩东宏金林周易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省韩东宏金林周易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69916号“金麦百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麦百合”指定使用于第45类“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社交介绍所服务;婚礼策划及安排咨询服务;举行民事结婚仪式;提供婚礼司仪服务;婚姻咨询;婚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13215号“百合”商标、第11648966号“百合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法律研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百合”,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举行民事结婚仪式;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社交介绍所服务;婚礼策划及安排咨询服务;婚姻介绍;提供婚礼司仪服务;婚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69916号“金麦百合”商标在“举行民事结婚仪式;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社交介绍所服务;婚礼策划及安排咨询服务;婚姻介绍;提供婚礼司仪服务;婚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