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26519号“DWAV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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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德微辰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德微辰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26519号“DWA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WAV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8752号“WAV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手推车”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6519号“DWAV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