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7778号“吉祥奥莱德”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大京中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松蔚
  异议人深圳市大京中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松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867778号“吉祥奥莱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祥奥莱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发电机;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574071号、第54723205号“奥德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垃圾处理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清洗设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7778号“吉祥奥莱德”商标在“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清洗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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