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15751号“LOUVRE DAVI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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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罗浮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罗浮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8815751号“LOUVRE DAVI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UVRE DAVID”指定使用于第37类“汽车内饰定制安装”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6391号“LOUVR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车辆服务站(加油和维护)”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罗浮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15751号“LOUVRE DAVI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