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5956A号“BASEBALLIS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足丰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义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足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75956A号“BASEBALLIS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SEBALLIS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手液”、第10类“医用压力袜;外科用弹力袜;静脉曲张用长袜”、第21类“家务手套;园艺手套”等。异议人对第3类、第10类、第21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648593号“BASEBALLIS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饮用器皿;运动用饮水瓶;饮水玻璃杯”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BASEBALLISM及图”商标使用于其服装、袜、帽等商品上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独创性较强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此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21件商标,其中包括“TRUSOX GRIP”、“SOXPRO”、“BAUBAX TRAVEL”、“GRAVITY SENDA”、“GIOCA GRIP”、“ROLLO SOCKS”等多件名称各异的商标,部分商标与其他独创性较强运动品牌相同或相近,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5956A号“BASEBALLIS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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