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90663号“不二龙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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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化华美润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化华美润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90663号“不二龙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龙珠”指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饮料;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98号“不二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饼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71487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麦乳精;咖啡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90663号“不二龙珠”商标在“可可饮料;麦乳精;咖啡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