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8270号“小坑众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泗阳县洋联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翁江众兴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泗阳县洋联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翁江众兴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18270号“小坑众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坑众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葡萄酒;黄酒;烧酒;米酒;果酒;露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42528号“众兴”、第21751021号“众兴老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众兴”,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8270号“小坑众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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