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08104号“酱油火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遨游龙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遨游龙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008104号“酱油火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油火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74907号“火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00250号“冰雪火龙”、第65700072号“火龙霸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08104号“酱油火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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