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31161号“蕃茄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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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峄城区醉云网络科技店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峄城区醉云网络科技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031161号“蕃茄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蕃茄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0549号“番茄小言兑”、第45926632号“番茄畅听”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平面设计”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31161号“蕃茄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