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972041号“榴莲先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榴莲先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翟飞飞
  委托代理人:牧马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榴莲先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翟飞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9972041号“榴莲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榴莲先生”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将“榴莲先生”作为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亦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榴莲先生”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72041号“榴莲先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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