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1753号“芭克先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1753号“芭克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克先生”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7460551号“芭克”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2009号“芭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膏剂;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98684号“KELO-COT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贴剂;搽剂;硅凝胶;疤痕修复膏”等商品上的“芭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芭克”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芭克产品介绍,学术期刊,天猫、京东、拼多多网站芭克旗舰店的产品销量、产品宣传推广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芭克”商标使用于与“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中芙葵花”、“芭克女士”、“芭克日记”等,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1753号“芭克先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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