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6567号“中科世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1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视谷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视谷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386567号“中科世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世芯”指定使用于第5类“眼科用药物制品;眼药水;隐形眼镜清洁剂;减肥用药剂;中药成药;隐形眼镜护理液;滴眼剂;医用营养品;医用诊断试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3221号“中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眼药水;减肥用药剂;滴眼剂;医用诊断试剂;医用营养品;眼科用药物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6567号“中科世芯”商标在“中药成药;眼药水;减肥用药剂;滴眼剂;医用诊断试剂;医用营养品;眼科用药物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