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75982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1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粱议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粱议元对被异议人亚洲电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4875982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使用“图形”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75982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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