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9945号“SY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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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汪美华
委托代理人:宁波智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49945号“SY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YNA”指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服装出租;在线网络社交服务;调解”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05402号“SINA”、第40001799号“SIN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研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9945号“SY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