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55424号“暖柔六指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惠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素伟
  异议人金惠英对被异议人张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55424号“暖柔六指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暖柔六指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戏装;雨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53487号“六指鼠及图”、第58713843号“六指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内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六指鼠”,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还摹仿异议人的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亦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安慕溪”等商标,且被异议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5424号“暖柔六指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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