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2740号“IT MAJE DEESU SANDRO BLOSSO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织;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周飞沙
  异议人美织;桑德罗安蒂对被异议人周飞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552740号“IT MAJE DEESU SANDRO BLOSS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T MAJE DEESU SANDRO BLOSSOM”指定使用于第25类“十字褡;(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01247号、第1370546号“MAJE”、第827287H号“SANDRO”、在先注册的第47984386号“MAJE”、第57947426号“SANDR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2740号“IT MAJE DEESU SANDRO BLOSSO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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