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0691号“万达金亮 WANDAJINL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金亮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金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0691号“万达金亮 WANDAJINL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达金亮 WANDAJINLI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柜台(台子);盥洗台(家具);衣服罩(衣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86652号“万达礼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竹木工艺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万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0691号“万达金亮 WANDAJINL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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