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52042号“UR URBAN REVIV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永全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博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永全对被异议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52042号“UR URBAN REVIV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R URBAN REVIVO”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书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7279号、第61774797号“UR”、第13196364号“UNSTUDIED RENOWNED”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钱包(钱夹);手提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2042号“UR URBAN REVIV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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