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3129号“秦菇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碧海
  异议人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碧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93129号“秦菇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菇妈”指定使用于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11336号、第3986448号“秦妈”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3129号“秦菇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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