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0253号“粤海深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0253号“粤海深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海深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树木;干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443477号“粤海”、第26429099号“粤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气体;净化剂;兽医用药”、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毛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70978号“GD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70711号“粤海”、第26448250号“粤海”、第65071230号“粤海食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树木;植物;干花;鲜花;活鱼;大闸蟹(活的);活家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粤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粤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0253号“粤海深鲜”商标在“树木;植物;干花;鲜花;活鱼;大闸蟹(活的);活家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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