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7130号“蒙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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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凯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557130号“蒙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生”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果酒(含酒精);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2849号“蒙牛”、第8485618号“蒙牛MENGNIU及图”、第34428710号“蒙牛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7130号“蒙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