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3654号“每日小鲜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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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口口村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口口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53654号“每日小鲜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每日小鲜语”指定使用于第30类“蛋糕;三明治;布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65554号“每日鲜语SHINY MEADOW及图”、第11651790号“鲜语”、第28705147号“每日鲜语”、第48766533号“每日鲜语SHINY MEADOW及图”、第30955682号“鲜语”、第28686633号“每日鲜语”、第30933730号“鲜语”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第30类“咖啡饮料;麦乳精;可可饮料”、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3654号“每日小鲜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