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5335号“疆仑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温彤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温彤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35335号“疆仑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疆仑苏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9376号“特仑苏”,第4763136号、第13781910号“特仑苏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黄油;黄油乳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式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5335号“疆仑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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