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5701号“金步换金记糖油坨坨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盛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明子
  异议人金盛新对被异议人罗明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85701号“金步换金记糖油坨坨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步换金记糖油坨坨店”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信息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88316号“金盛新金记糖油坨坨JIN SHENG XIN JIN JI TANG YOU TUO TU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门店及产品照片、网络平台如大众点评必吃榜上榜页面及送货单等证据显示:异议人经营的“金记糖油坨坨店”在当地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营业地址临近,且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金记糖油坨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5701号“金步换金记糖油坨坨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