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9675号“HAIOV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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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浩超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浩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89675号“HAIOV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IOV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燃气炉;电炊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52530号“HAIER”、第4534751号“HAIER”、第752875号“HAI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设备及装置;照明灯;安全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9675号“HAIOV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