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008954号“渔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渔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锐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渔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渔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渔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08954号“渔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渔乔”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43841号“渔桥保函”商标、第68850343号“渔桥保函”商标、第68853165号“渔桥保函”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关于响应招标的金融评估;金融风险评估服务;信用咨询服务”、第38类“互联网广播服务;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8954号“渔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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