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24740号“ACP'GYN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俭依服装商行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俭依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024740号“ACP'GYN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P'GYNT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第18828484号“ARC’TERYX”商标、第54897498号“ARC'TERY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经查,本案被异议人“石狮市俭依服装商行”的经营者,同时还是“石狮市裁简服装商行”以及“石狮市诺潍服装商行”的经营者,这三家个体户均集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并在权大师平台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既未提交对争议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24740号“ACP'GYN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