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12166号“珍百欢ZHENBAIH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漳州市百欢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胡洪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漳州市百欢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12166号“珍百欢ZHENBAIH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百欢ZHENBAIH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食用酒精;威士忌;烧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青稞酒”商品上。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漳州市百欢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商标、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和第71911095号“百欢”商标、第3139561号“百欢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黄酒;食用酒精;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米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由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珍”和“百欢”组合而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漳州市百欢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12166号“珍百欢ZHENBAIH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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