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8565号“智云鲸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鲸智能创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鲸智能创新(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8565号“智云鲸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云鲸品”指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为电话购物提供电信渠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33011号“云鲸”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音频广播;有线电视播放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云鲸”,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智云鲸品”与异议人字号“云鲸”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8565号“智云鲸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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