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7874号“蚁智享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敬松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敬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57874号“蚁智享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智享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汽车导航装置;内部通信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61845号“智能蚁”、第53064615号“蚂蚁智信”、第67177764号“蚂蚁财富”、第27217461号“蚂蚁信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防盗装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7874号“蚁智享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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