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30815号“BLANG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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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铂浪高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鹤山市铂朗斯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铂浪高公司对被异议人鹤山市铂朗斯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430815号“BLANG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ANGS”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盆(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41545号“BLANCO”、第1567225号“BLANCO UNI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用具;厨房容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BLANC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0815号“BLANG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