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00530号“SENSEGAU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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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尔机器人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尔机器人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00530号“SENSEGAU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NSEGAUSS”指定使用于第42类“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74265号“GAUSSDB”、第62440363号“GAUSSRD”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驱动及操作系统软件开发”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有“GAUSS”,虽然被异议商标还含有其他文字,但整体并未使其产生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00530号“SENSEGAU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