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3263号“梦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市梦之旅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市梦之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273263号“梦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寐”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塑料周转箱;镀银玻璃(镜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6203号“梦洁MENDA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枕芯;垫枕”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81801号“寐”、第4708746号、第5544368号“寐MINE TOP COLLECTI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家具;工作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镀银玻璃(镜子);家养宠物栖息箱;非金属挂衣钩;窗帘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3263号“梦寐”商标在“家具;镀银玻璃(镜子);家养宠物栖息箱;非金属挂衣钩;窗帘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