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05221号“静心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茶盏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茶盏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405221号“静心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静心盏”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0960号“静心”、第4917711号、第4917720号“静心青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葡萄糖;非医用营养粉”、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5221号“静心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