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80484号“健康咛GIKONMA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芷茉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芷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0484号“健康咛GIKONMA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健康咛GIKONMA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纸巾;医用敷料;营养补充剂;人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6501号“健康元”、第3932507号“健康元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药茶;人用药”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有一定区别,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0484号“健康咛GIKONMA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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