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55434号“奶龙益智乐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第七印象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程程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第七印象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程程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55434号“奶龙益智乐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奶龙益智乐园”指定使用于第41类“动物园”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06711号“奶龙及图”、第65065662号“奶龙NAILO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图书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奶龙”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奶龙”商标使用在“动物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5434号“奶龙益智乐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