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30353号“兴辉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兴辉发门窗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兴辉发门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130353号“兴辉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兴辉发”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水泥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17114号“兴发铝业及图”、第9330903号“兴发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贴面板;石膏(建筑材料);水泥”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铝合金型材料”等商品上注册的“兴发牌XINGFA”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30353号“兴辉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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